解讀德國的交響樂團分級制
德國的國土面積在歐盟國家中位列第四,約36萬平方公里,與我國省份面積第八大的云南省相當。
但德國擁有全世界四分之一的職業交響樂團。其中129支樂團被德國交響樂團聯盟(DOV)定位為代表著高演奏品質的“文化樂團(culture orchestra)”,包括110支國立、市立或自主經營的樂團,8支室內樂團和11支廣播公司下屬的廣播交響樂團。據說每年德國音樂廳觀眾總數相當于德甲球場觀眾的百分之四十。
1938年,德國開始用工會化的模式為交響樂團的經營制定規則,將那些有穩定提供高水準歌劇、音樂會表演能力的固定團體定義為“文化樂團”。1952年,德國交響樂團聯盟(DOV)成立,交響樂團聯盟和德國舞臺協會重新與職業樂團制定了新的“音樂家集體協議”,它規定樂團的主要經營所得(如含稅資金或廣播資費)需是公開的,演奏員的編制要保持全職固定,不允許將樂團用作純粹的娛樂,也不允許演奏行進音樂,樂手的工作條件、收入水平也有明確的標準。文化樂團的概念曾因帶有國家社會主義歷史背景受到爭議,但最終被作為高質量職業樂團與其他類型樂團的區別被延用下來。到二十世紀90年代初,文化樂團的數量曾有168支之多,兩德統一后的樂團合并,和經濟下行帶來的財政問題使樂團數量在二十年里逐年下降。
德國人普遍并不接受別人給他們貼上“嚴謹”的標簽。或許對他們來說,循規蹈矩到近乎偏執的行事風格,和對于質量(Quality)的執著只是日常標準,還算不上嚴謹。
其他國家的地鐵售票機VS德國的售票機.
2009年,經過長期與樂團的集體談判,德國交響樂團聯盟頒布出了新的交響樂團的分級制度,大體上根據樂團的規模分成從A到D四個級別。56人以下的樂團被歸為D類,56-65人為C類,66-99人為B類,99人以上為A類。其中B類中78人以上的樂團為B/1類,99-129人的A類樂團為A/2類,超過130人的為A/1。分級制協議中,樂手的薪資總體上視樂團級別高低而定,但也有例外,比如那些極優秀的室內樂團,雖然樂團僅有20人左右,樂手仍可拿到A級樂團的薪水,部分A/2級樂團也可適用A/1級的薪資標準。另外11支重量級的德國廣播交響樂團不是德國舞臺協會的會員,即使不在此合約中,它們基本都可視為A級樂團。